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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加坡保险理赔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争议出现之后,双方应当基于实际情况,秉持真诚意愿,共同展开磋商,寻求妥协,最终达到一个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我和解以及由第三方进行协调这两种形式。其中,自我和解即为无须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进行协调则意味着由两位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参与其中进行调解,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制度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公正、独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断,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所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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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3: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