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对于一些涉及公益事业及伦理道义的赠与行为而言,其权利转移前并不能被撤销。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慈善救助、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并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的限制。
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现行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指示,当接受赠与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赠予方有权撤销馈赠:
(1)严重损害赠予方或赠予方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方负有扶养义务却未履行;
(3)违反了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应尽义务。
在此基础上,赠予方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有合理理由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