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所谓邀约邀请,乃为一方以某种形式向相对方发出一种暗示,以便其对自身作出明确的要约。
与之相比,要约则更为直接,乃是某人通过某个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希望与他人签订特定合同的意愿。 这既是一项法律行为,也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 (2)我们必须认识到,邀约邀请本质上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毕竟,邀约仅仅是为了吸引他人向己方提议,并无实际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若于发出邀约邀请之后又将其撤销且并未给善意相对人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信赖利益损失,那么该邀约邀请人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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