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要约没有约束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约失效: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 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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