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 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 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 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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