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公司同一个法人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两个公司属于独立法人的时候,它们各自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去对自身所背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怕是同一个法人,也绝对不可以把两个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给混淆了。 比如说,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甲公司的债务就只能由甲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乙公司的债务也只能由乙公司的财产来承担,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2.然而,如果出现了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这种情况,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要求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某法人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此规定要求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交易安排之下,两个公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主张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进行债务抵销等操作。 例如,在一些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中,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关联企业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总之,在确定两个公司同一法人时债务的承担方式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法律关系、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开办了甲公司和乙公司,二者为独立法人。甲公司经营不善欠债,小朱却想用乙公司财产偿还甲公司债务,引发争议。此外,小胡作为某公司法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致公司无法偿债。还有,小丽所在两关联企业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主张连带偿债也起争端。 案情分析: 1、甲、乙公司为独立法人,应各自用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小朱混淆财产偿债行为错误,甲公司债务只能用甲公司财产偿还。 2、小胡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认公司法人格,要求小胡承担连带责任。 3、小丽所在关联企业情形下,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关联企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或债务抵销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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