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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没有联系多长时间可以报失踪信息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失踪情况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失踪情况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二年时间,利害关系人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较广,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除此之外,其他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也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
例如,债权人如果有未收回的债务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相关,那么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就属于利害关系人。
二、特殊情况说明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开始。
而在战争这一特殊时期下落不明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其下落不明的时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者按照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来计算。
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战争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三、公安机关报案相关
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人失踪,可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依据具体情形展开查找和调查工作。
通常情况下,失踪时间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侦查。
不过,若有证据表明失踪人员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比如收到威胁信息,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像失踪人员是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等,那么就不受24小时时间的限制,公安机关会立即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小朱的朋友小李下落不明已达两年,小朱作为债权人,与小李存在未收回的债务关系。小朱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李为失踪人,但小李家人认为小朱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同时,小静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其家人对下落不明时间计算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债权人,与小李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李为失踪人。
2、对于小静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况,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按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计算,而非普通的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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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23: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