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是存在哪个法律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抗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重要体现,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民事活动中,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双方约定同时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一方在对方还未履行交付或付款义务之前,就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而且,若一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事先约定,比如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另一方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并且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时,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先由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等条件,承包方才进行施工,若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条件,承包方就可拒绝施工。 同时,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比如对方企业面临破产、大量债务到期无法偿还等,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中止履行。 抗辩权是保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等民事活动中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能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同时交付货物和付款。小朱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小李拒绝付款,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胡与小丽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小胡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小丽拒绝施工,双方也起纠纷。还有小静先履行债务时,发现对方经营恶化而中止履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的案件中,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小朱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小李有权拒绝付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2、小胡与小丽的情况,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小胡未履行先提供施工场地的义务,小丽拒绝施工是合理合法的。 3、小静的案件适用不安抗辩权,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中止履行是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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