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例如,故意放弃部分或全部的债权、将财产无偿赠送他人、或者在交易中以极低价格出售财产等等。
此处所说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常情况下是指在转让时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成交价的70%;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做出这些举动之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已经无法清偿其拖欠债权人的债务;
第三,虽然主观因素往往无法被调查,但是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纠纷,规定如果债务人明知自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那么即便受让方对此知情,也应该视作被告具有恶意;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一旦债权人发现有可能提出撤销诉求的事项,就应该在一年之内采取行动。
而如果从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算起,五年内都未曾行使过撤销权,那么这个权利将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