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和承建商的矛盾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毫无疑问地,这是完全可行的。
定金制度旨在在合约签订以及后续执行中,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同价值的实物来提供担保的效力。 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支付定金的一方被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另一方面,收到定金的一方被定义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双方确实有权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归属和保障措施的一部分。 如果债务方未能如期偿还其债务,那么定金就应当被视为价款,与债务总额进行抵销,或者用于对债务人的追索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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