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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债不还人跑了找谁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并已离散失踪,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法律明文规定,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在以自身名义继而行使债务人对相应相对方的法定权益的基础之上,来达到复仇偿债之目的。
若发现债务人迟疑行使自己所有的债权或者相关的从属权利,从而恶化甚至阻碍到债权人的定期债权得以实现,此时,债权人便可行使此项代位权。
如债权人决意诉诸法律途径,以追回欠款,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讼状亦或是口头申诉。
如若债务人仍然拒绝对还款义务的履行,债权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正式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迫使债务人必须履行还款责任。
总而言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或者申请强制执行,以期收回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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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2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