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所收集到的证据种类繁多,例如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文书类证据、实物证据、音像及电子数据类证据、证人证言、专家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等。
尽管借据诚然属于一种非常普遍的书面凭证,用以明确揭示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然而却并非唯一能够证明该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此,若债权人手中并无借据,但却拥有诸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其他类型的证据,只要这些证据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被证实为真实可靠,同样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即使债权人手中没有借据,他们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必须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