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逃避债务人员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往往会出现部分当事人逃废债务的现象。面对这一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有权使用以下法律赋予的正当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1.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在某些情况下,若债务人为规避债务而未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联的各种权利),从而妨碍了债权人的各类到期债务的有效履行,此时,债权人有权向相应的司法机关申请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特定相对方的权利,但只有当这种权利专属于该债务本人才不得行使; 2.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当债务人为避债目的,以显失公平的低价格转让本应归其所有的个人财物或者以过高的价值接受他人的财产馈赠,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行为被债务的相对方知晓或者应该知晓,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为达到避债目的而实施的这些行为; 3.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若债务的相对方在此事中也有责任过失,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判定该第三方适当地承担部分费用。综上所述,那些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进行危害利益行为的人士,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甚至可以请求司法部门介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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