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法定责任。
若鉴于客观因素,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确凿的证据,则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代为进行调查收集。
社交媒体(如QQ、微信等)上的聊天记录便可视为一类电子数据资料,同样具备成为有效证据的资格。
若这些聊天记录能明确证实债务人冗欠货款的真实状况,且在经由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后,便会被视作确立各项事实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此前提下,最终能否仅仅凭借聊天记录这一孤立的证据来启动诉讼程序,还需深入斟酌其所具备的证据效力及是否足以有力地确立债务关系的存在。
倘若聊天记录确实可以全面、充分地揭示债务关系的实质内容,而且并无其他方面的反面证据出现,那么便可以基于该份聊天记录提出申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