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共同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这些方式:1、当债务出现问题时,债权人具备这样的权利,即他有权利向任何一位保证人提出要求,让其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选择向其中的一位保证人主张自己的全部债权。 而一旦某位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他就拥有了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在各保证人之间,如果对保证责任的份额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得并不清晰,那么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连带共同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无需区分每位保证人的具体责任份额,就可以要求他们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3、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方面他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他所承担的债务部分; 另一方面,他也可以要求那些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总之,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连带共同保证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在他们内部之间,则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分担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小丽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债务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李向小胡要求其承担全部10万元保证责任。小胡偿还后,向小丽要求分担份额,但小丽拒绝,称自己不应承担,认为小胡应只向小朱追偿。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债权人小李有权要求小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小胡偿还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小胡与小丽是连带共同保证人,未明确份额视为连带责任,小丽拒绝分担份额不合理,小胡可依据规定要求小丽承担应分担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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