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欠的借款离婚了女方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倘若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事项,也没有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而产生的,那么在离婚之后,女方是没有义务去承担这笔债务的。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的。 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因此,关键在于要看男方借款的具体用途等相关情况,以此来判定女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倘若女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形,那么她就有权利主张自己不承担该笔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结婚后,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离婚后,债权人要求小丽承担该笔债务,小丽拒绝,争议点在于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小丽称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项、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且非双方共同意思表达产生,依据相关规定,小丽无义务承担该债务。 2、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小丽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小丽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特定情形,有权主张不承担该笔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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