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官司债务问题怎么解决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财产清偿问题时,首要任务是明确举债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若此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产生的,那么它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如果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举债行为,其金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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