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人离婚后可不可以对其妻子执行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只要债务系在欠债人尚处于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犯,并被用以支付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进行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即便欠债人在离婚后,他/她的前配偶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债务。
然而,若能证实该笔债务实际上属于欠债人的个人债务,例如,该笔债务是在欠债人结婚之前形成的,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将此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又或者债权人知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已作出了分别归属的约定等等情况,那么便无法对欠债人的前配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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