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中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乃是为了满足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之负债。
以下几种情况可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为了购买这些资产所负担的相应借贷责任; 其次,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整体生活稳定所承担之债务; 再者,夫妻双方共同参与某种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之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被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与配偶共享时所负担的相关债务; 除此之外,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以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之人所产生的债务均属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由于育儿和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亲属产生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 另外,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学习或者进修过程中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为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所需而承担的债款亦可划入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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