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个人债务应如何偿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原先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需以家庭财产作为偿还对象;
若此项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债务,则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处理; 如通过协商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交由司法机构权威判定; 当个人承担了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债务,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涉及到夫妻共同参与生产或运营业务所导致的债务,诸如双方共同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在农村承包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债务、购买生产材料所产生的债务、共同参与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导致的债务,包含在此类生产运营行为中拖欠的税费等等; 若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作为经营者运营项目,但所得收益用于供养家庭生活,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应首先用家庭财产对这些共同债务进行偿还,如果此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再由双方进行协议清偿; 若还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诉求; 在没有清偿完毕夫妻共同债务之前,不得先行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包含在采购日常生活用品中所产生的债务、建设或购买住房所产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子女或赡养长辈的责任、治疗疾病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从事双方都同意参加的文化教育、文艺活动或体育运动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所有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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