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欠款,妻子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夫或妻的一方欠下的款项是由于其婚姻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那便构成了这对夫妇的共同债务,因此另一方也需担负起归还此项债务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这项债务是由夫或妻中的个体户名义产生的并且其额度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这时,我们不能将这个债务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应的,另一方对于这部分债务并不须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涵盖范围如下: 首先,在结婚前一方向借款人购买并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任何财务,其因购买这些财务所产生的债务便是合法合理的共同债务; 其次,夫妇为了维护整个家庭生活所必须承担的各项债务也是属于共同债务; 接着,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或开展商业活动,对他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其中的一方通过自身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获得了利润而将所得收益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品质或与伴侣共同分享时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及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债务同样被视为共同债务; 再者,如果亲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或赡养有赡养义务的长者所产生的债务马上划入共同债务的范畴,此外还有为支付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用于享受教育和职业发展机会的费用的债务、为了支付正当的社交活动所必需的经费的债务以及由夫妻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任何一笔贷款等皆可并列为之; 最后,如果有其他情况被法院依法确认应被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也应归属到共同债务的行列里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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