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人起诉同一人资不抵债谁先受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多人同时起诉同一个人,而这个人又资不抵债时,其受偿通常会遵循这样的顺序:
首先,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会优先得到受偿。 像抵押权、质权这类担保物权,它们就如同给债权人加上了一道特殊的保障。 担保物权人可以凭借这些权利,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率先获得自己的款项。 其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 这些费用就像是为破产这个“大工程”提前准备的资金,会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出去,以保障整个程序的正常运转。 然后是职工债权,这关系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 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以及抚恤费用等,都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会优先获得清偿,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接着是税款债权,国家的税收也需要得到保障。 最后是普通债权,这些债权没有特殊的保障,只能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受偿。 如果存在多个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就会按照登记、交付等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受偿权。 而各个普通债权之间,则会平均分配剩余的财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受偿顺序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同时起诉小丽,小丽资不抵债。小朱的债权有抵押权设定,小李的债权为职工工资债权,小胡为普通债权。在受偿时发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有担保物权应最先受偿,小李觉得职工工资关系基本生活应先于小朱,小胡则希望能按比例分得更多。 案情分析: 1、小朱有担保物权,按规定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所以小朱有优先于小李和小胡受偿的权利。 2、小李的职工债权虽然也优先,但排在担保物权债权之后,其应在小朱受偿后得到清偿。 3、小胡为普通债权,只能在前面几种债权清偿后按比例受偿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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