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反担保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在第三方已经首先为债权方提供担保之后,才有权提出请求债务方向自身提供反担保;
2、无论是债务人为自身还是其他相关方提出担保申请,仅限于向第三方提供;
3、对于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类型的担保,才能被视为有效,从而具备要求债务人实施反担保之权能;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反担保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如需依法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事宜,亦应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反担保所适用的原则、程序和涉及的标的物以及担保物品的类型,均与常规担保毫无二致。
然而,反担保的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则是唯一的选择。
实际上,反担保作为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其内涵实质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基本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