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债务人能否同时担任担保人角色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界定上,共同债务人并无法享有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资格。
担保义务与共同借款人之职责在其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所负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绝然不可由同一方当事人分担。 担保人主要负责确保债务得以按期按照约定履行,而共同借款人则向他方申请借款,自行承担所有相应的债务。 这两类角色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冲突,无法兼容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在借款协议中,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必须保持独立性,彼此之间绝无关联或交叉。 即便借款合同整体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此情况下,只有共同借款人的权利或许仍可得到维护,然而担保人之条款却完全失去意义,彻底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