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病历违反了什么规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遵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相关明确规定,蓄意涂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显然属于藐视卫生行政法规的范畴。
基于情节轻重,医疗机构乃至医疗从业者都难免会遭遇来自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制裁。 对于那些故意更改、歪曲、隐匿或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而言,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纠正错误,并处以严厉警告。 针对相关的责任人如院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行政失职或纪律失当的责任,情节特别恶劣者,原颁发许可证或授予执业资格的单位有权力吊销其执业证书或相应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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