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