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学校这一法人组织在遭受恶意诋毁时,其荣誉权受到了侵犯,可以视作是中国刑法中所定义的“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明确指出,若有个体借助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对学校进行公开的侮辱,或是无端编造谎言肆意诽谤学校,情节恶劣者,学校有权以诉讼外告人的身份向该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而追究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假如诽谤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整体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即便未曾提出过诉讼请求,公安部门亦可主动介入并展开调查工作。因此,学校完全具备以个人名义起诉诽谤罪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