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财产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被诉方涉及拖欠相关款项之事宜,则可申诉至相关法院请求批准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以阻止拆迁补偿款的转移,并将其进行冻结及划拨等操作。
财产保全措施,即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之前或在庭审期间,基于保护当事人日后能够顺利执行生效判决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等因素考虑,对于当事人的财产或是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理的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情况紧急之时,如果有关利害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时,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若未提供担保,则审判机关有权驳回其申请。 当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定; 而一旦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此外,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如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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