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监护人为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监护人若已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则可适当减轻其所负有的侵权责任。
2.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学习、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时,无论该伤害是何原因所致,上述教育机构均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他们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加强教育和严格管理等职责,那么便可不承担责任。
3.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