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驾驶员与租车公司之间的关联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需要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公众提供服务,使得炽热的阳光洒落在驾驶位,表面看来他们似乎享有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的自由,然而此举却源自于其任务性质及其独特性,即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成本,这使他们无法彻底放弃提供劳务,以此获取为生活基础的收入来源,不得不依赖于公司。 所以,尽管在人格层面、组织层次以及经济层面,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但是基于上述原因,他们之间所反映出的特征恰恰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范畴。 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乃至政策性规定都将要求租车公司为旗下的司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作为员工应该得到的权益保护。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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