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四元过期食品补偿事宜,我们发现消费者有权向上家索取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款,也可选择在其实际损害的基础上,获取三倍于此的补偿。
若所请求之额外赔偿金额未达到一千元,则该补偿金额应定为一千元。
然而,如果商品已经事先标明为过期食品,且消费者在知悉此情况之后仍决定购买,则他们将失去向商家追偿的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当面临生产者与经营者两者所共同承担的赔偿责任时,负责接受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需遵循“首负责任制”原则,即须承担起首要责任并先行作出赔偿,而不能对赔偿事项进行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