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个人信息有哪些免责事由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管理与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时,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行为人都无需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对相关操作表示同意且处理合乎情理的范围之内进行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对自然人自行公开或经合法途径公开的信息以合法、公允、必须为前提进行适当的处理,唯独在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处理该信息可能对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不应予以处置; 第三种情况则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或是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其他合法适度的操作。 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精心呵护和保护。 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坚守合法、公正、必要性作为根本原则,切勿过度处理,同时还需遵循下列底线要求: 首先,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是免责的基本前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作规定的例外; 其次,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性要求; 再次,清楚告知处理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畴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环节; 最后,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以及双方订立的约定。 另外,信息处理方不得透露或者擅改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个人信息; 如未经许可,请勿向任何人非法提供受保护的个人信息,除非处理后已无法识别特定个体且无法恢复原始状态的个案除外。 同时,信息处理者必须采取足够的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其所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免遭泄露、篡改和丢失; 假如确实发生或者有潜在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相关自然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 最后,我们深知,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所获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应该予以高度保密,不得披露或者擅自提供给他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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