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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快递驿站调取监控给商家是否侵犯肖像权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畴内,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影像并不一定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只有在该等影像被用作商业用途且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准则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并非狭义上的经济收益,而是泛指所有可能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负面影响的情形。
肖像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保护范围不仅涵盖了公民自身形象的塑造,还包含了对自身肖像权利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对侵犯行为的禁止权。
2、我们通常认为,以下几种行为最容易侵犯到公民的肖像权:
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将其肖像嵌入商品包装或装饰;
将其肖像置于书籍、杂志或日历等出版物的封面之上;
利用其肖像进行印刷品的悬挂展示等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都未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3、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他们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如要求对方交出所拍摄的胶片,或者要求对方撤除公开陈列的肖像等。
其次,他们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方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时,并不需要以实际的财产损害为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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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5: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