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次见面需把握以下三个重点事项:
向当事人表示充分的精神支持与慰藉;详细解读诉讼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及时为其提供详实的法律咨询,以便全面深入地了解具体案情。 其次,进行简短而得体的自我介绍以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 紧接着,询问当事人目前的身体状况及监狱内的生活设施条件等方面信息,并同时与他分享有关家人以及外界社会情况的最新动态,以此来平复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紧张或不安情绪。 随后,请当事人详细阐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接下来根据当事人所述,我们将有目的地询问涉及到的细节问题;同时也关注他们在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时所经历的具体次数、时间和主要内容等信息。 最后,向当事人解释侦查机关对其定性的犯罪行为名称,以及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层面上拥有的各种正当权益(例如《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各类权利,以及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等)。 同时,也要请他们思考是否有需要向家人或朋友全盘托出的事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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