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已婚男人生育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诚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一定涉及到犯罪性的重婚问题,实际上,这种行为更准确地说应该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情感纠葛,即所谓的情感出轨。
然而,当这个已婚男人和另外一个女子并未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却已经开始以夫妇的名义居住在一起时,这就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重婚罪行。 在我们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别: 首先,第一类指的是,这名已婚男人已经与他的妻子登记结婚,然后又跟另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从而造成了重婚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同时拥有两段法律婚姻的重婚。 还有一些情况则是,这名已婚男子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与之内部勾结等手段获取了新的结婚证书,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重婚行为; 其次,第二类重婚罪行则是指,这位已婚男士在原先已有的婚姻关系仍存续之时,与另一个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从未进行过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称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最后,第三类重婚罪行则是指,这个已婚男性在之前并未进行过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与某位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后在未来的某个时候,又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从而形成了“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情形。 当然,以上这些仅是针对已婚男子出轨,可能导致重婚罪行的几种常见现象进行的探讨。 事实上,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描述的所有条件之后,才能认定这确实属于一种重婚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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