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世后还能在民政局补办领养手续和证明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可行,具体补办领养证书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必须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 其次,需要提交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村委会以及居委会开具的关于您本身婚姻状态、是否生育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能力等方面的详细证明材料; 最后,还应向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确保未患有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相关疾病。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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