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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不要跟小孩来往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1.权利方面:
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拥有与小孩来往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
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的亲情纽带依然存在。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探望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法定权利。
例如,在一些具体案件中,若抚养方无故阻止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探望孩子,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探望权。
2.义务方面: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体现在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如支付抚养费、提供居住条件等,还包括给予孩子精神上的关爱与教育引导。
与小孩保持适当的来往,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意义重大。
比如,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在探望孩子时,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给予鼓励和支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合理行使权利:
在行使探望权等来往行为时,应当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要按照双方事先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时间等安排来执行。
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对孩子正常的生活以及抚养方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却无故多次阻止小朱探望孩子,小朱认为自己有探望权。同时,小朱在探望时,未按协商时间进行,小李对此不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朱虽未获得抚养权,但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李作为抚养方有协助义务,其无故阻止小朱探望孩子的行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2、小朱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按照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时间等安排执行,未按约定进行探望,可能对孩子及小李的生活造成干扰,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3、探望权的行使应在合理范围内,既要保障小朱的权利,也不能影响孩子及小李的正常生活,各方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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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1: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