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小孩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之后,对于那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他们拥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
2.在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方面,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倘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 3.当父或母进行探望子女的行为时,如果这种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一旦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了,就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是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基本前提的。 倘若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子女即将参加重要考试等,双方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对探望的安排进行适当调整的。 4.与此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绝对不可以无故地进行阻挠或者拒绝。 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探望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探望义务,或者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丽有协助义务。但在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上双方未达成协议,诉至法院。小朱探望时,小丽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申请中止其探望权。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特殊情况可协商调整。 2、直接抚养方有义务保障另一方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或拒绝,否则对方可起诉要求履行义务或承担法律责任。若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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