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要想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只有在处于危急情况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涵盖多种情形。 例如,突然患上极其严重的疾病,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身体状况急剧恶化,生命垂危,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通过书写或者其他常规形式订立遗嘱。 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严重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在这种紧急时刻,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根本不具备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条件。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见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他们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首先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认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同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遗嘱内容要明确清晰 遗嘱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具体而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比如房产、车辆、存款等具体财产信息。 还要确定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后续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因此,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此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防止后续出现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另立遗嘱。之后小丽认为该口头遗嘱无效,引发遗产继承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小朱突发脑溢血符合危急情况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但危急解除后未再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按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失效。 2、见证人方面,仅有小胡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律要求,见证程序存在瑕疵。 3、遗嘱内容方面,虽明确房产由小李继承,但因整体遗嘱存在上述问题,该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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