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方式有哪几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关乎个人财产分配和意愿表达的重要事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通过自己的笔迹来体现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 比如,一位老人想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便可以亲自用笔写下遗嘱内容,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标注日期。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旁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逐渐普及。 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突发重病、遭遇意外等,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经过公证的遗嘱公信力较强,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年事已高想立遗嘱分配财产,先自书遗嘱但字迹潦草日期模糊。后请小李代书,却只有一人见证。又制作打印遗嘱,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小朱突发重病时立口头遗嘱,病好后未重新立书面遗嘱,还曾想去公证但未办成,遗嘱效力存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因日期不清晰,可能影响其效力,无法准确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形成时间。 2、代书遗嘱缺少一名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此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3、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不符合规定,该打印遗嘱效力存疑。 4、危急情况消除后未重新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5、未完成公证,公证遗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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