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到底有没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主体方面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比如,在立遗嘱时,如果立遗嘱人因为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处于意识不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状态,那么在此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立遗嘱人意愿的情形。 若遗嘱是在他人的逼迫下订立的,并非立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想法,那么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比如,子女为了争夺财产,胁迫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此遗嘱无效。 三、形式要求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各自严格的规定。 以自书遗嘱为例,它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日期;而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如果遗嘱不满足这些法定的形式要求,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四、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倘若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涉及他人财产的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患病后精神失常,期间立下遗嘱。小胡为多得财产,胁迫小静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小丽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小朱配偶小李称小丽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那部分。争议点在于这些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不符合主体要求,应认定无效。 2、小胡胁迫小静立遗嘱,违背了小静真实意愿,此遗嘱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 3、小丽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4、小丽遗嘱处分小李财产部分,因涉及他人财产,违反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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