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的民法典对口述遗嘱的规定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口述遗嘱的规定是有效的,这一规定有着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一、适用情形 口述遗嘱主要适用于危急情形。 比如,当遗嘱人突然遭遇严重的意外事故,身体受到重创,处于生命垂危状态,此时根本没有能力拿起笔来书写遗嘱;或者身处特殊环境,身边没有书写工具,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见证人来完成其他形式的遗嘱订立;又或者是突发急病,意识逐渐模糊,来不及进行书面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安排等,在这些紧急且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述遗嘱就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形式要求 口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过后,遗嘱人如果恢复了相应的能力,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 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严谨性和稳定性。 三、见证人要求 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和见证遗嘱过程;其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避免因利益纠葛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民法典对口述遗嘱的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又通过对见证人的严格要求等,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急病,意识逐渐模糊,生命垂危,无法书写遗嘱。他在两位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时,口述立下遗嘱。病愈后,小朱能书写遗嘱了,此时对之前口述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口述立遗嘱,符合口述遗嘱适用情形,当时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形式上符合民法典规定,所以危急时刻该口述遗嘱有效。 2、病愈后小朱恢复书写能力,按照规定,之前的口述遗嘱此时便不再有效,应当重新以书面等形式订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严谨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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