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享有继承权,具体情况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者:若继承人蓄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更是对基本伦理道德的公然践踏。 这种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绝对丧失继承权。 例如,为了获取遗产提前谋划杀害被继承人,这种行为绝不能被容忍。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者:当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痛下杀手时,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其继承权依法会被剥夺。 这种行为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安宁,也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 3.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其进行虐待且情节严重的,表明该继承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赡养和照顾义务。 不过,如果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 比如,曾经虐待被继承人,后来真心悔过并得到被继承人原谅。 4.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严重干扰了遗产的正常分配秩序,破坏了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若情节严重,相关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 5.严重妨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为提前获取遗产,蓄意杀害被继承人;小李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小胡曾严重虐待被继承人,后真心悔过并获原谅;小丽严重伪造遗嘱;小静胁迫被继承人变更遗嘱。争议点在于他们的继承权是否丧失。 案情分析: 1、小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恶劣,依据规定绝对丧失继承权。 2、小李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构成严重犯罪,其继承权依法应被剥夺。 3、小胡虽曾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但有悔改表现且获原谅,可不丧失继承权。 4、小丽严重伪造遗嘱,干扰遗产分配秩序,丧失继承权。 5、小静胁迫被继承人变更遗嘱,侵犯遗嘱自由权利,丧失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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