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顺序第一继承人怎么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确定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在房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只要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不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贡献如何,在房产继承方面都拥有同等的权利。 例如,即使一方在经济上的收入相对较少,但在房产继承时,其与另一方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二、子女 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较为广泛。 其中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他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父母同样是重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在遗产分配方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如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配偶小李、亲生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都主张继承房产。争议点在于遗产分配份额,小静称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小丽则称小静是继子女不应与自己同份额。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小胡、小丽作为婚生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3、若小静能证明自己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若不能证明,则一般应与其他继承人份额均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