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如果没有立遗嘱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老人在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时,其遗留的财产将会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具体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确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配偶指的是与老人在法律上存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是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确定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是均等的。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因残疾或重大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像长期陪伴照顾老人生活起居、承担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则可以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三、特殊情况处理 若存在胎儿的情况,应当为其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 此外,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比如老人长期资助的贫困亲戚,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例如经常照顾老人的邻居等,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情回顾: 小胡老人离世前未立遗嘱,留下一笔财产。其有配偶小静,子女小朱和小李,还有兄弟姐妹小丽等。小朱长期陪伴照顾老人,小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而小丽也常来照顾老人。争议点在于遗产该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 案情分析: 1、继承人范围方面,小静、小朱、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小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参与继承。 2、继承份额上,一般应均等分配,但小李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适当照顾,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 3、特殊情况处理方面,若小静怀有胎儿,应为胎儿保留份额,小丽作为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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