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老人不会写字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老人因各种原因不会写字时,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订立有效遗嘱:
一、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遗嘱内容。 在具体操作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首先,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应与遗嘱涉及的财产等事项没有利益关联,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准确地记录下来。 完成书写后,要清晰地注明年、月、日。 最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在遗嘱上签名,以表明对遗嘱内容的认可。 二、录音录像遗嘱 这种方式是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来记录遗嘱内容。 同样,也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其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 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三、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老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此时,同样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爷爷年事已高且不会写字,在一次突发重病危急时刻,爷爷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朱和小李,有小胡和小丽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病好后,爷爷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小朱认为口头遗嘱有效,小李则认为已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爷爷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当时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符合口头遗嘱订立的法定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爷爷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法律规定,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小李的观点在法律上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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