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是否需要子女全部到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时,并不需要子女全部到场,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一、遗嘱性质方面 遗嘱本质上是立遗嘱人对自身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重点在于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比如说,一位老人辛苦一生积攒了一些财产,他可能因为某个子女长期悉心照料自己,而希望在自己去世后把大部分财产留给这个子女,这就是他真实的意愿体现,无需经过他人同意或见证(特殊遗嘱形式要求的见证人与子女是否到场并无关联)。 二、法律规定层面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 这样能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再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从这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要求子女必须到场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三、实践意义角度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合法权利。 只要立遗嘱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并不会因为子女是否到场而受到影响。 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内心想法,自由地安排财产的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欲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悉心照料自己的小胡,立遗嘱时其他子女未到场。小胡的姐妹对此有异议,认为立遗嘱时子女应全部到场,遗嘱才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性质看,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重点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小朱有权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无需他人同意。 2、从法律规定层面,《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均未要求子女必须到场,小朱所立遗嘱只要符合相应形式要求就是有效的。 3、从实践意义角度,小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和形式合法,即使子女未全部到场,遗嘱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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