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有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 这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用自己的笔,清晰、完整地书写遗嘱内容,确保所写内容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况。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书写过程要规范,字迹清晰可辨,避免产生歧义。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时,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记录下来,注明日期。 代书完成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或替换。 4.录音录像遗嘱: 在进行录音录像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当时的年、月、日,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和遗嘱内容。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相对较强。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先立了口头遗嘱,有小李、小胡两位见证人在场。病情缓解后,小朱又想立代书遗嘱,但只找了小丽一人代书,未找其他见证人。小朱去世后,其亲属对两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起初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按照法律规定,该口头遗嘱已无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小朱后来的代书遗嘱因缺少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所以此代书遗嘱也是无效的。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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