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类财产的详细介绍: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 这类权利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像姓名权,它是个人用以标识自身的特定符号权利;名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评价;肖像权,涉及对个人形象的使用和保护等。 这些权利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因为它们依托于被继承人的生命存在,所以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二、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例如采矿权,是国家赋予特定主体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狩猎权,也是国家批准特定人员进行狩猎活动的许可。 这些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是国家基于特定目的和条件授予特定主体的,具有专属性,不能像一般财产那样作为遗产继承。 三、承包经营权 一般来说,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当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由发包方收回。 不过,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有身份属性,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 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帮助,目的是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并非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范围。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争议点在于小朱的名誉权、采矿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小李认为都能继承,小胡则认为部分不能。 案情分析: 1、小朱的名誉权属于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随其死亡自然消灭,不能继承。 2、采矿权作为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是国家授予特定主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以农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发包方会收回,不能继承。 4、宅基地使用权有身份属性,不能单独继承,但其上房屋可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5、抚恤金是给家属的经济补偿,非小朱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