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 例如,成年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具有遗嘱能力;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因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通常不具备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其真实想法的情形。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合法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 5.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以增强遗嘱的公信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年老体弱时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子女。但小朱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欠佳,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完成,且遗嘱中部分内容涉及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形式为代书遗嘱却只有一人见证。小朱去世后,子女因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欠佳,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影响遗嘱效力。 2、小胡胁迫小朱立遗嘱,违反“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规定,此遗嘱不应有效。 3、遗嘱处分他人财产,内容不合法,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4、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求,遗嘱形式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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